近年,医美产品在欧美地区的市场持续增长,出口已经是医美行业的营销重点。欧美客户对医美产品的获取一般是两种途径:
委托国内制造商进行设计并生产,但产品持证及技术属欧美客户所有,
国内制造商作为原始设备制造商
OEM(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);
2. 欧美客户在国内制造商的产品中挑选合适的,委托生产并贴其商标进行销售,但不直接拥有产品知识产权,国内制造商是原始设计制造商
ODM(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)。

那问题来了,销售的产品并不打自己的商标,注册认证事宜都由国外客户处理好了,那制造商还需要管法规要求吗?通常所指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,不只是在主管当局进行注册认证或者列名,还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必须符合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要求。拿几个出口量比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例子,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关的质量体系法规要求如下:
国家/地区 | 监管机构 | 法规要求 |
欧盟 | EU Notify Body | Regulation (EU) 2017/745 |
澳大利亚 | TGA | Therapeutic Goods (Medical Devices) Regulations (TG(MD)R Sch3 |
美国 | FDA | The 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(21 CFR Part 820) |
加拿大 | HC | Canadian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|
巴西 | ANVISA | Brazilia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(RDC ANVISA 16/2013) |
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中,但不管产品类别,均提出制造商必须符合质量体系法规的要求(除美国部分I类器械配件可豁免),而当中并没有针对OEM或ODM作为进行特殊说明。OEM和ODM的差异在质量体系中就是是否包含设计控制的区别。对于设计、生产以及整体的质量体系,这些国家和地区是这样要求的。 国家/地区 | 生产控制要求 | 设计控制要求 | 质量体系符合性要求 |
欧盟 | 必要 | I类,IIa类可豁免 | 必要 |
澳大利亚 | 必要 | I类不要求 | 必要 |
美国 | 必要 | 部分I类器械配件可豁免 | 部分I类器械配件可豁免 |
加拿大 | 必要 | I类不要求 | 必要 |
巴西 | 必要 | I类不要求 | 必要 |
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,除I类器械外,其他器械都是需要包含设计控制的。在这里要特别敲一下黑板,在欧盟的ISO13485体系当中,IIa类器械的设计控制是可以被豁免的,但是MDR法规有提出要求,必须对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行验证。那就是说,即使产品不是制造商设计的,但是制造商是有义务去验证产品的合规性,也就是说产品的测试和验证报告是不可缺。如果是II类及以上的器械,那就必须要完全满足质量体系法规的要求了。“产品不是我设计的我不知道”、“这是客户要求的,我不知道为什么”这些说辞在法规层面是站不住脚的,因为医疗器械法规中对制造商都有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并没对OEM或ODM有任何的特殊说明。
所以,无论是医美产品的OEM或者ODM,以下方面还是需要去做的:4. 当客户的要求与法规要求不一致时,需提醒客户注意。虽说以客为尊,但比较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核心精神是:安全有效,符合法律法规。每个产品的包装上都会印上制造商的名字,这个名字就是产品的直接责任人,在主管当局检查当中如果发现问题,他们并不关心买家是谁品牌商是谁,谁生产责任就是谁。 扬帆出海,小心驶得万年船。高歌奋进的同时,可不能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哦~GLOMED 高迈生物,深耕医美和健康类医疗器械领域十多年,专注产品设计,性能测试,法规注册,质量体系等,助您实现新产品从构想到上市的全过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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